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2-11 15:00:28 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2年1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201/t20220128_378558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