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协公开征求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体谈判工作的意见

2022-06-08 08:00:02 11

2022年6月8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体谈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2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探索行业集中投保”的要求,提升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审计风险承担能力,维护投资者和事务所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事务所投保贵、续保难、保障低、理赔难等问题,中注协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多次论证完善的基础上,起草完成《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立足服务会员的原则,发挥规模优势,遵循经济规律,统筹兼顾事务所和保险公司合法权益,设计提出了由中注协牵头,代表注册会计师行业,与保险公司就职业责任保险基本条款和费率调节机制等进行谈判约定的集体谈判项目,从而维护事务所合法权益,提升事务所审计风险抵御能力,实现事务所与保险公司“双赢”。

《指导意见》立足问题导向的原则,牢牢抓住现阶段事务所民事赔偿风险高的特点,围绕事务所投保贵、续保难、保障低、理赔难等突出问题,集中行业力量重点为审计业务保驾护航,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同时,为满足事务所综合保障的需求,《指导意见》规定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风险程度和自身发展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投保非审计业务。

《指导意见》立足厘清各方职责的原则,将集体谈判项目分为组织谈判和投保交易两个阶段,组织谈判阶段由中注协充分调研、收集意见,代表行业与保险公司磋商谈判、签订框架协议;投保交易阶段由事务所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独立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直接向其支付保费,由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依据框架协议约定和保险合同内容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指导意见》立足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尊重会员意愿,明确指出事务所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自主抉择是否参加集体谈判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尊重省级注协和属地事务所意愿,规定省级注协可参照《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的集体谈判指导意见,自行组织省级集体谈判项目,针对现有运转实施的省级集体谈判项目,当地省级注协可继续组织实施运行。

《指导意见》立足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标准,从八个环节详细列明集体谈判的组织实施过程,确保全程阳光操作。同时,为确保谈判双方平等互利,《指导意见》主张中注协和保险公司充分表达各自的合法诉求和意见建议,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署框架协议。

  链接:关于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体谈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