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估行为,保证评估报告质量,规避评估风险,及时、有效地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结合本单位特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本机构为了保证评估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防错纠弊,制定和实施的制度与程序。
第三条 本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应遵循本制度,以期达到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报告质量和防范评估风险的目的。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质量控制涵盖评估工作的全过程。注册资产评估师及项目组成员,在接受评估委托至评估完成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 质量控制制度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项目委托、现场考察、签订资产评估合同,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三级审核、专家委员会讨论审查、档案管理全过程的指导性文件和行为规范。
第六条 资产评估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任。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现场考察时,应对企业资产产权进行严格界定,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发展能力进行评价。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对评估风险进行评估,制订相应的评估计划,以将评估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独立完成资产评估报告,并实行三级审核及专家委员会评审制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研究、评价企业全部情况及评估风险记录于评估工作底稿。
第十条 评估项目结束后,评估报告必须由三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严格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等评估准则及行业规范。
第三章 质量控制的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洽谈与业务受理时,评估人员应详细了解委托单位的情况,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及时对评估项目的风险情况进行判断,以确定是否接受评估委托。如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时,不得接受该评估业务:
1)委托单位提出的评估对象经核查根本不存在的、不具备评估条件的;
2)委托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经核查明显失实,并授意出具虚假或误导性报告的;
3)委托单位评估意图是以虚假报告进行验资、合资、联营、股份经营等一切经营活动的;
4)委托单位要求高评或低评,提出超出其评估价值的允许范围要求的;
5)委托单位委托评估资产产权归属不清,可能卷入司法纠纷的;
6)委托单位处于停产、半停产或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边缘的;
7)委托单位存在异常交易的;
8)委托单位管理人员的品行或能力存在严重问题的;
9)委托单位付费与评估工作量,评估风险不相匹配;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现场考察时,应通过讨论、实地考察、阅读资料等方式,了解评估项目的情况,具体了解内容包括:
1)与评估目的相关的经济行为的法律依据、交易特点及有关的经济关系;
2)委托人的评估真实意图以及对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
3)评估基准日以及前三年真实的会计报表;
4)产权归属证明文件;
5)生产工艺和技术水平;
6)实物或无形资产存在状况;
7)所在行业简要情况;
8)其它与评估相关的重大情况。
第十四条 经检查,确认企业符合评估要求后,在与委托单位签订资产评估业务委托约定书时,法定代理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应严格按照我所资产评估业务委托约定书的约定条款,签订协议,其增加条款不得包含损害我所形象、利益之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应与评估工作量风险相匹配。
第十五条 在评估项目实施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编制有效的评估计划,提出具体评估操作要求。有形资产评估程序由盘点、询证、现场勘察、市场论证、询价、专家鉴定、数据分析、计算、汇总等具体内容组成,无形资产评估由现场考察、收集资料、行业评查、市场调研、评定估算、专家论证等内容组成。评估计划内容应包括:
1)评估项目的背景;
2)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的价值类型及评估基准日;
3)评估对象、评估程序及主要评估方法;
4)评估小组成员及人员分工;
5)评估进度,各阶段的费用预算;
6)评估资料的搜集和准备以及委托人提供的协助和配合;
7)对专家和其它评估人员的合理使用;
8)对评估风险的评价;
9)报告撰写的组织、完成时间以及委托人制定的特别分类或披露要求;
10)评估工作协调会议安排。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应严格按照国务院91号令,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文程序和要求。无形资产评估按《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执行。
1)资产评估报告是接受委托并完成评估业务向委托方提交的说明评估目的、内容、程序、标准、假设、依据、方法、结果及其适用条件等基本情况的书面报告。
2)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撰写评估报告,做到格式规范、方法科学、参数选取合理、评估假设恰当、内容真实、资料(信息)可靠、依据充分、结论公允、附件齐全、附表完整。
3)评估报告必须阐明评估的目的和未来用途,清楚准确地说明评估价值、评估基准日、评估有效期和评估报告日期。
4)评估报告必须含有对被评估资产充分的描述,包括:资产的存在状态(价值类型)和表现形式和内涵、资产的价值鉴定、资产的收益、产权限制条件、资产的实体特征及其范围等。
5)评估报告必须含有对被评估企业所处行业的经济分析,包括:行业现状、行业存在问题、行业发展前景、被评企业在行业中地位及发展前景等相关内容。
6)评估报告必须详细解释评估中所遵循的原则、采取的方法和计价标准,正确陈述评估中所采用的依据、程序和过程。
7)评估报告必须清晰地披露对评估结果有直接影响的重大假设和限制条件。当评估是假设性的,评估报告必须标明其为假设评估,并说明进行假设评估的原因以及作为评估前提的各项假设条件;当评估是单项性的,评估报告必须标明其为单项评估,并向委托方说明使用报告的限制条件。
8)评估报告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以保证报告使用者能够完整准确地理解评估报告中的各种数据、推理、分析和评估结论,避免产生误导和混淆。
9)评估报告必须由具有执业资格并实际从事或主持和指导该项评估业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署。当一项评估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估机构合作完成,必须由参与评估合作并同意评估报告内容的所有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签署;如果参加评估的任何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同意其他评估师的全部或部分评估结论,该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在评估报告中自己的不同意见并签字负责。
10)评估师必须在评估报告中申明自己与被评估资产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同时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本人作出客观、公正判断的其它利益关系,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1)未经委托方或法律程序的允许,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评估报告或披露评估结果;评估师不得将评估报告擅自提交给任何行业协会作为其具有专业资格的证明,亦不能将评估报告以任何可被识别或与该项资产相关的方式公开发表。
12)评估师违反职业道德,工作有严重疏漏,要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出具虚假报告,要给予注销评估师执业资格,处以收入一至三倍的罚款,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新闻舆论予以暴光。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同时,应编制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做到资料详实、重点突出、简繁得当、结论明确,其内容包括:
1、整体及单项资产评估:
1) 被评估资产范围内各类资产或负债的汇总表;
2) 客户申报的资产明细表;
3) 评估人员用于勘测和计算的评估明细表;
4) 各类专项调查记录;
5) 资产产权权属证明文件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6) 价格信息、市场调研记录;
7) 分析计算说明、调整说明和重要事项说明;
8) 被评估单位整体分析资料;
9) 有关原始凭证,包括会计报表、盘点表、对帐单、平面图、重要资产购置发票、重要合同等;
10)现场核实资产的工作记录;
11)委托单位及资产占有单位的反馈意见及修改记录;
12)资产评估工作小结。
2、无形资产评估:
1) 委托单位原始凭证包括会计报表、营业执照、(经营)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
2) 产权归属证明文件或使用权归属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专有技术产权归属证明文件等;
3) 现场考察记录;
4) 价格信息,市场调研记录;
5) 被评估单位整体分析资料;
6) 资产评估方法选取、评估参数选取及评估结果的计算过程;
7) 评估结果调整、修改原始记录及原因;
8) 资产评估工作小结。
3、咨询性评估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控制程序
第十八条 对资产评估报告,实行一个责任中心,二级责任制,三级审核的管理体制。一个责任中心,指项目负责人、小组负责人及其助理人员在内的项目小组,对所评估项目的全部工作质量负全部责任,是质量责任中心。
二级责任制是指由评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复核人所构成的内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是该业务全部工作质量的直接责任人,项目复核人是确认评估工作组工作质量的责任人。
三级审核制。项目负责人编制资产评估工作计划,资产评估报告,
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并签字负责,项目复核人负责复核资产评估工作计划合理性、工作底稿的完整性及评估报告的科学性。首席评估师负责评估项目重大问题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复核人认识不一致的问题,要全面了解认定责任,并审定评估报告。三级审核人员的审核结论,纳入资产评估工作底稿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标的较大的或特殊的重要资产评估项目实行专家委员会讨论制度。专家委员会由所长、副所长、首席评估师、评估部主任评估师、项目负责人、行业专家3人以上组成。评审内容包括:
1、资产评估报告是否符合操作规范要求;
2、资产产权关系界定是否清晰;
3、评估标准、方法是否科学,评估参数选取是否适当;
4、资产评估结果成立前提条件是否明确、适当。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项目评审程序如下:
1、项目负责人介绍委托方的背景情况及项目评估要素;
2、项目负责人汇报评估计划方案及评估过程情况;
3、专家委员会成员对资产评估进行审议,提出质询,项目负责人进行回答。
4、对报告质量进行表决,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即为评审通过,未通过评审的资产评估报告,按照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完善,重新参加专家委员会评审,直到通过为止。
5、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形成会议纪要,进入资产评估项目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资产评估项目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评估项目档案是指评估委托方文书和财务资料、评估方案、工作底稿、调研资料、评估报告等方面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评估业绩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二十二条 每个评估项目完成,应由项目责任评估师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经评估部主任审查后送交档案室,并在档案保管清册上登记。
第二十三条 项目档案借出,提供查阅或者复制,须经所长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在档案内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二十四条 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若更换保管人员,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应交的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等,逐项交清、双方登记、分清责任。
第五章 评估风险与防范
第二十五条 评估风险是一切有可能使评估结果偏离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致使评估机构蒙受名誉和经济的损失,甚至停业,吊销资格证书的潜在危险。
(一)委托单位风险
1) 管理风险:
①企业管理不善或管理混乱;
②管理人员的品行或能力明显有问题;
③管理人员遭受异常压力;
④评估目的不明确。
2) 财务风险:
①提供虚假财务报表;
②资产产权归属不清;
③受条件或时间限制,资产无法核定;
④会计期末发生的异常及复杂交易;
⑤在正常的会计处理程序中容易被漏记的交易或事项。
(二)评估机构风险
1、技术风险
①评估项目的组织与管理不规范,缺乏必要的评估程序,或颠倒评估程序;
②应揭示的条款没有披露,遗留隐患;
③缺乏有效监督和控制质量的手段,三审及专家委员会评审不严格。
2、人员风险
①评估师职业能力,包括业务水平、技能及组织能力;
②评估师职业道德,包括随意抬高或压低评估值,出具虚假或误导性评估报告,泄露客户商业秘密、有关资料及评估结果,迁就客户要求,损害国家、集体或其它组织,公民的利益。或伙同委托单位造假。
(三)关联风险
委托单位和评估机构之外的关联机构和外部环境影响。
(四)监管风险
评估机构主管部门及评估协会,从严监管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 风险防范的主要手段
1、前期调查是判断企业有无风险的初诊,通过初诊可以了解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因此企业现场考察应深入,收集资料应完整,应了解以下内容:
①被评估企业的资产种类、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
②查看近期财务报表或重点科目明细帐;
③了解长期投资情况;
④明确界定产权 ;
⑤明确评估真实目的;
2、认真编制并审核评估计划
3、加强执业规范,包括:统一评估程序,统一评估工作底稿,统一报告格式。
4、加强组织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5、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及专家委员会评审制度;
6、加强风险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 风险控制
1、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了解委托单位情况并评估企业固有风险后,应对资产评估涉及的控制风险作出初步评估。如委托单位涉及委托单位的风险之一的,应予以纠正,或实施保护条款,如委托单位评估存在的风险不能防止纠正的,或评估师难以作出有效判断的,视为高风险,该资产评估项目将终止评估。
2、主任评估师(评估部核心组)在了解评估项目全部情况后,并评估该项目固有风险,应对资产评估涉及的控制风险作出评估。如评估项目涉及评估机构风险之一,应予以纠正,或重新组织评估项目组实施评估计划和方案。如评估项目涉及评估人员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将依据组织纪律对涉及评估人员实施纪律和经济上的惩罚,并重新审查该评估项目可操作性,并作出有效风险判断,视为高风险的资产评估项目将终止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质量控制制度由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质量控制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