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评估师队伍是一支敬业爱岗、团结拼搏的专业技术团队,近年来为本公司的发展和核心竞争力的形成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仍需不断强化管理,提高评估质量,防范执业风险。为此,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1、 为了减少执行业务中的错误,降低执业风险,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提高评估报告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错误,是指给本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明显不良社会影响及公司形象的执业差错。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可量化的、并已被本所认可或已被法院判决生效的经济赔偿(经济处罚);明显不良社会影响是指本所或有关人员被公开点名批评、行政处分等情形;影响公司形象是指评估报告的差错、评估报告质量低下并受到客户批评等行为。
3、 本制度所称处罚,是指本所在履行法人经济赔偿(或处罚)责任或承担法人名誉损失的同时,对造成错误的责任人进行的责任追究和内部经济赔偿(处罚)。
4、 本制度的处罚对象为造成错误的所有责任人。一般地,是指造成业务报告错误的三审评估师、二审评估师、项目负责人;特殊地,是指造成行政事务处理错误的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和文员(公司另外处理)。
5、 错误的处罚额度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扣除全部业务奖金,并处以500-2500元罚款;造成明显不良社会影响的,为200元-1000元罚款。造成本所或有关人员被公开点名批评、行政处分等情形,给予开除、留所察看、警告、批评等处分,扣除全部业务奖金,并给予1000-5000元罚款。
6、 在进行错误处罚时,应根据错误对象的责任大小分摊处罚额度。一般地,三级复核人承担追偿额度的25%;二级复核人承担追偿额度的25%;项目负责人承担追偿额度的50%。在进行内部处罚时项目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现场工作的评估师,应对现场勘查负全部责任。
7、 项目负责人或二审、三审评估师对项目风险已做出评价,由评估部或公司领导审批,评估部或公司已做出书面意见,受到各种处罚,公司负责。但评估程序、评估报告出现了问题,按以上条款进行处罚。
8、 评估部负责错误处罚的责任分解、具体执行工作。
9、 错误处罚不能替代或减免责任人根据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行政、刑事责任。